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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检察院侦查活动监督平台共发现问题案件2719件
时间:2018-07-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最近一段时间,广东省检察院迎来了来自四川、上海、山东、山西等多个省级检察院侦监部门的同仁,他们都是慕名前来学习该院创建侦查活动监督平台经验的。这是一个用信息手段搭建的智能化平台,把侦查监督事项细化,增强监督刚性。目前,这项“广东经验”已经在全国7个省份推广。

  25类111项为监督提供精准指引 

  “文书、立案、回避、辩护……”广东省检察院侦监一处处长刘顺龙向记者展示了一份表格,上面罗列了侦查活动监督平台中的监督项目,共有25类111项,涵盖了侦查办案全过程。他告诉记者,该平台最早发端于深圳市检察院2011年开发的呈捕案件质量分析系统,该系统后改进为侦查活动监督平台。2014年3月,广东省检察院在全省启动侦查活动监督平台项目,并邀请公安部门共同对平台进行改进。

  改进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优化监督节点,通过梳理刑诉法、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将监督事项分解为25类111项监督项目,明确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具体节点。比如在“询问”这一类中,细分为“未依法告知证人、被害人权利义务”“询问证人、被害人,没有个别进行”“未在法定场所询问”等5项。点击每一项,都会自动弹出小窗,列出此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目。

  “侦监部门办案人员有的经验丰富,有的是新手,开展监督的思路也会有差异。这25类111项监督项目能够对监督活动进行详细指引,克服了监督的主观性,确保了监督的精准性。”刘顺龙说。

  经过改进的侦查活动监督平台于2015年12月正式上线运行。广东省副省长、公安厅厅长李春生对此给予高度评价,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协调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智能化功能实现善于监督 

  侦查活动监督平台上线运行以来,取得了提质增效的突出效果。今年1月至8月,广东省检察机关通过该平台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2719件,存在质量问题的监督事项3590项,监督纠正了一批侦查违法行为。

  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侦监科科长刘婷切身感受到该平台带来的便捷:“以前办案人员写一份《纠正违法通知书》,需要查找相关法律规定,还要花时间酝酿文字。现在使用侦查活动监督平台后,办案人员无需查找相关法条,只需输入几十个字,平台就自动生成统一格式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大大节省了办案时间。”

  该平台还有一项功能,就是对每个监督项目按照违法违规严重性和发现的难易程度,赋予0.1、0.2、0.3、0.5、1分不等的分值,分值越高,违法违规严重程度越高。其中0.5分以下为轻微违法情形,平台可发出《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0.5分以上系严重违法情形,平台可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刘婷告诉记者,以往对于轻微违法情形,检察机关以口头纠正为主;使用该平台之后,监督的规范化和刚性更强。越秀区检察院近日办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承办检察官通过侦查活动监督平台发现,公安机关未按规定送达鉴定意见。于是该院发出《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公安机关复函表示已通知办案单位及经办民警予以纠正。“相较以往,这种方式使监督有据可查,促进了司法规范化,实现了侦查监督与审查逮捕深度融合,强化了重点监督、类案监督。”刘婷说。

  广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小东用“CT扫描”来形容平台数据的精细:“这个平台不仅为个案监督提供指引,还能汇聚海量数据,全面、真实、客观、详细地提供每一个办案单位、民警的办案质量分析报告和排名,就像CT扫描一样,为侦查机关开展内部执法考评提供重要参考。这是检察机关善于监督的体现。”

  内外配套机制增强监督刚性 

  “我们将检察机关侦查活动监督平台提出的意见,与办案民警内部执法考评挂钩。如果发生严重违法情形,在我们内部考评中,扣分是很重的。”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法制室副主任赵忠告诉记者。

  为增强监督实效,广东省检察院、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刑事案件侦查监督和执法监督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刑事案件侦查活动监督衔接配合实施办法》,要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每季度向同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供本地区《侦查活动质量分析报告》,分析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情况,通报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并将监督数据作为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执法档案管理的参考依据。

  广东省检察机关深入推进平台运用,公安机关积极配合。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时,依托侦查活动监督平台发现公安机关存在应当收集的证据不收集、未及时制作询问笔录、未对涉案嫌疑人实施抓捕等问题,随后发出《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公安机关迅速补正了相关证据,对嫌疑人实施追捕并促使其投案自首,取得了较好的监督成效。

  在内部,广东省检察机关正在研究建立内部评价激励机制,督促和鼓励办案人员主动开展监督。刘顺龙告诉记者,考核机制建立后,如果办案人员监督工作开展得好,将获得较高的侦查活动监督绩效分,激发了办案人员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侦查活动监督平台及其机制的创新解决了监督工作中的不少问题,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李小东告诉记者,一方面,为了防止侦监部门怠于监督,广东省检察院正在考虑将侦查活动监督平台延伸到公诉和刑事执行检察等环节,如果公诉部门发现问题而侦监部门没有发现,那么案件质量评查就会扣分,从机制上防止监督不作为;另一方面加强与公安机关配合,该平台今后将逐步与警务综合系统对接,实现对案件提请批准逮捕之前侦查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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