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6月国家司法救助情况汇报
拟司法救助人:童某某,女,1940年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务农,系余某某母亲。
余某某是德兴市万村乡人,2016年10月5日余某某因屠宰生意上的纠纷,被张某甲、张某乙父子持刀刺死。2017年8月7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赣11刑初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张某甲、张某乙犯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驳回童某某等人提出的死亡赔偿金等诉讼请求,后该案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赣刑终2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生效。本案被害人余某某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家庭成员主要有77岁母亲童某某需要赡养,14岁还在读书的女儿余某甲、5岁的儿子余某乙需要抚养教育。该起故意杀人案发生后至今,张某甲家属向童某某等人支付了丧葬相关费用共计4.1万元人民币。因为余某某遭受犯罪侵害死亡,依靠其赡养、抚养的近亲属目前生活陷于困难。
我院认为,拟司法救助人童某某等人因张某甲、张某乙的犯罪行为致余某某死亡,仅有的丧葬相关费用4.1万元人民币无法维持后续赡养、抚养,使得余某某母亲童某某及其儿女因此生活陷于困难,可予以司法救助,于2018年1月报送审批。后经德政法纪字【2018】1号德兴市委政法委员会纪要通过决定给予童某某等人5万元的国家司法救助金。目前救助金还未发放给相关被救助人。
该案被救助人童某某属于贫困户,另两个被救助人余某甲、余某乙均系未成年人,该案的司法救助金属政府财政的专项资金,审批经过德兴市政法委员会联席会议通过。
德兴市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部
二0一八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