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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审查
受理条件
1、民事行政申诉信访案件:
(1)申诉书两份;
(2)法院的一、二审生效的判决书两份;
(3)法院的再审裁定或判决;
(4)申诉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的律师材料;
(6)其他证据材料;
2、刑事申诉信访案件
(1)生效判决书;
(2)申诉书;
(3)申诉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
3、立案监督信访案件
(1)立案决定书或者不立案决定书;
(2)申诉书;
(3)申诉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
4、不服不逮捕申诉信访案件
(1)不逮捕决定书;
(2)申诉书。
5、刑赔信访案件
(1)赔偿申请书;
(2)赔偿申请人、代理人身份材料;
(3)原案强制措施文书;
(4)证明原案处理情况文书;
(5)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及程度的文书;
(6)控告和投诉材料。
二、分流
1、属于本院管辖的,按照相关规定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
2、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其他检察院或外单位)处理;
3、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可以直接答复来访人找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三、直接办理刑事监督案件,包括对控告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阻碍行驶诉讼权利的除外)和控告违法行为的直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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