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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检控申刑申审通〔2018〕1号
时间:2018-07-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德检控申刑申审通〔20181 

  

    申诉人祝某和,男,现年70岁,汉族,江西德兴人,初小文化,务农现住德兴市**乡**村,系原案被告人。 

   申诉人祝某和因故意伤害罪不服德兴市人民法院(83)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以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2018年5月21日向我院提出刑事申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 1982年9月27日傍晚,受害人祝某喜见自家门口的拦鸡板倒了,便怀疑是祝某和有意推倒,并叫其弟挖祝某和家的围墙。祝某和随即与祝某喜理论,此后并随手用木棍向祝某喜击打。祝某喜的妹妹祝某凤、母亲程某某见状欲持石头掷向祝某和,均被祝某和用木棍击打,双方发生殴斗,祝某和亦被祝某喜用锄头击打脸部,后被亲邻制止平息了斗殴。后经诊断治疗,祝某喜、祝某凤、程某某及申诉人祝某和都有不同程度的损伤。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相关医院的诊断证明及伤情鉴定,调取的物证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审查认为,德兴市人民法院(83)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申诉人祝某和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该案予以审查结案。

 

  

2017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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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检控申刑申审通〔2018〕1号

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德检控申刑申审通〔20181 

  

    申诉人祝某和,男,现年70岁,汉族,江西德兴人,初小文化,务农现住德兴市**乡**村,系原案被告人。 

   申诉人祝某和因故意伤害罪不服德兴市人民法院(83)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以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2018年5月21日向我院提出刑事申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 1982年9月27日傍晚,受害人祝某喜见自家门口的拦鸡板倒了,便怀疑是祝某和有意推倒,并叫其弟挖祝某和家的围墙。祝某和随即与祝某喜理论,此后并随手用木棍向祝某喜击打。祝某喜的妹妹祝某凤、母亲程某某见状欲持石头掷向祝某和,均被祝某和用木棍击打,双方发生殴斗,祝某和亦被祝某喜用锄头击打脸部,后被亲邻制止平息了斗殴。后经诊断治疗,祝某喜、祝某凤、程某某及申诉人祝某和都有不同程度的损伤。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相关医院的诊断证明及伤情鉴定,调取的物证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审查认为,德兴市人民法院(83)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申诉人祝某和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该案予以审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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