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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润青春正当时 检爱同行筑未来
时间:2025-05-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进一步做好涉案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德兴市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突破就案办案思维,推出“训诫+《督促监护令》”机制,对失足少年敲响法治警钟,同时为缺位家长戴上“紧箍咒”,实现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同频共振,推动家庭教育责任落实。


近日,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未检检察官发现该案中多名涉案未成年人因监护缺位、交友失范等原因逐渐走上歧途或遭受侵害。秉承“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的理念,一场特殊的“家庭法治课”在德兴市人民检察院宣告室举行。


在这堂“家庭法治课”上,检察官现场宣告送达了《督促监护令》,对多名涉案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分别开展训诫,涉案未成年人深刻反省了自己的行为并表态一定会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回报父母和社会,走好人生之路。

“以前我们确实不懂如何正确教育孩子,总觉得是孩子天生难管教,现在有了《督促监护令》的指导,我们知道自己在监护教育孩子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后一定会更加注重监管教育方式,加强和孩子的沟通。”涉案未成年人家长也纷纷表示。

下一步,该院将持续跟踪督促多名家长履行好监护职责,确保监护令从“纸面”落到“地面”。 把法治力量转化为治理效能,让每个孩子在法治晴空下向阳生长。


1.什么是“督促监护令”?

“督促监护令”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时,督促、引导父母对孩子履行监护人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向监护人发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工作文书。

2.“督促监护令”主要针对以下几种情况?

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刑事侵害的;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预防、管教和制止的;不积极协助、配合做好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的;其他未依法履行抚养、教育、保护职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或者合法权益的。

3.未履行“督促监护令”的后果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



文字:方健宇、胡洋芬

编辑:方健宇

审核:胡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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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涉案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德兴市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突破就案办案思维,推出“训诫+《督促监护令》”机制,对失足少年敲响法治警钟,同时为缺位家长戴上“紧箍咒”,实现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同频共振,推动家庭教育责任落实。


近日,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未检检察官发现该案中多名涉案未成年人因监护缺位、交友失范等原因逐渐走上歧途或遭受侵害。秉承“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的理念,一场特殊的“家庭法治课”在德兴市人民检察院宣告室举行。


在这堂“家庭法治课”上,检察官现场宣告送达了《督促监护令》,对多名涉案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分别开展训诫,涉案未成年人深刻反省了自己的行为并表态一定会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回报父母和社会,走好人生之路。

“以前我们确实不懂如何正确教育孩子,总觉得是孩子天生难管教,现在有了《督促监护令》的指导,我们知道自己在监护教育孩子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后一定会更加注重监管教育方式,加强和孩子的沟通。”涉案未成年人家长也纷纷表示。

下一步,该院将持续跟踪督促多名家长履行好监护职责,确保监护令从“纸面”落到“地面”。 把法治力量转化为治理效能,让每个孩子在法治晴空下向阳生长。


1.什么是“督促监护令”?

“督促监护令”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时,督促、引导父母对孩子履行监护人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向监护人发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工作文书。

2.“督促监护令”主要针对以下几种情况?

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刑事侵害的;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预防、管教和制止的;不积极协助、配合做好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的;其他未依法履行抚养、教育、保护职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或者合法权益的。

3.未履行“督促监护令”的后果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



文字:方健宇、胡洋芬

编辑:方健宇

审核:胡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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