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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经过:2019年2月,王某夫妇免费搭乘由吴某某驾驶的轿车前往海南,途中因吴某某逆向行驶与对向轿车相撞,造成多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后被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吴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某夫妇分两次共转账15万元用于垫付王某抢救医治费用,王某后又因病发在户籍所在地江西德兴市医院治疗。2020年4月,王某以在德兴治疗费用及交通事故发生后住院伙食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向江西德兴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
法院判决:德兴市法院经审理后于2020年6月判决认定王某搭乘吴某某轿车属“好意同乘”需承担40%自负责任,但却将吴某某夫妇先前垫付的15万元医治费用全部予以扣减,并未按认定比例判决各自承担。该案件一审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王某与吴某某夫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通过债权债务抵偿、部分执行等方式将上述判决款项286909.09元执行完毕。2021年7月,王某以上述判决书扣减救治医疗费用错误、判决不公等为由向德兴市法院申请再审,德兴市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终结审查再审申请。
检察履职:2021年10月,王某向德兴市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该院受理后,经调阅法院卷宗、询问双方当事人及承办法官,审查认为该案民事判决书判决款项确属扣减费用错误。为维护好法律公平正义,保障好当事人合法权益,德兴市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倾听当事双方诉求,积极促进开展民事和解工作,但被申请人吴某某以判决生效且执行完毕,并表示确实无力另行支付赔偿款项为由,使得双方协商和解未果。鉴于该案已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且双方当事人对原生效判决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2022年1月德兴市检察院依法对该案作出终结审查决定。考虑到该案判决内容确有错误,但不适宜启用再审监督程序纠正,德兴市检察院积极作为能动履职,依据有关规定依职权对该案民事审判程序实施检察监督,并向德兴市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法院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积极书面回函表示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对案件审判质量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救助送达:针对因申请人王某提出的诉求具有相应的合法合理性,且其因交通事故致五级伤残,导致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较为困难客观情况,德兴市检察院民事检察和控申部门通力协作,积极主动邀请律师、社区工作人员、退休干部等人作为听证员,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共同做好王某及其家属的释法说理和息诉息访工作,并当场决定由检察机关给予司法救助2万元,化解王某及其家属因此案判决错误而产生的实体不公和负面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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