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份,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干警在履职中发现,德兴市人民法院曾对原德兴市房管局(现整合至德兴市住建局)48份行政非诉执行申请均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遂对此类案进行检察监督,经调查核实后继而向德兴市住建局发出了督促履职检察建议。
经调查查明,2018年9月原德兴市房管局对35户违规享受保障性住房和13户违规领取保障补贴共计48户制发行政决定书,责成该批住户限期退回保障性住房或补贴款。同年11月,原德兴市房管局向德兴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决定书,经德兴市法院审查后以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全部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整合后的德兴市住建局亦未在规定期限届满内完善法律程序再次向人德兴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核实上述情况后发现德兴市住建局虽经过工作清查,但仍有部分违规享受保障住房或补贴款的住户未清退到位,遂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等规定,向德兴市住建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该局继续对违规享受的住户清退到位,并在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加强动态监督管理,将保障性安居工作做好做实做细。
经过检察机关督促履职,德兴市住建局重新对尚未清退到位的10名住户重新制发了行政决定书,并积极主动对接公安机关、不动产登记管理、民政等部门,定期对德兴市住房保障在保对象进行数据对比核实,及时掌握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不动产以及经济状况动态变化等情况,该局还于今年7月将上述整改落实材料反馈回函至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德兴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发挥检察督促履职职能,持续跟进本案办理事项进展,在保障性住房管理中,既保障好弱势群体的利益,又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