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30日,上海某咨询公司以德兴市人民法院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民事立案重复的起诉为由,通过信函方式向德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受理后查实,2019年9月德兴某管理公司因与上海某咨询公司在履行双方签署的《人才服务协议》发生纠纷向德兴市人民法院起诉,同年12月10日德兴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上海某咨询公司不服上诉,2020年5月7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该案终审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德兴某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2020年5月14日德兴某管理公司又以上海某咨询公司违反前述的《人才服务协议》等为由向德兴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0年5月19日德兴法院再次对此案进行了民事立案,并移送至民事业务审判庭审理。
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审查认为,德兴某管理公司2020年5月民事起诉与其2019年9月的前诉符合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金额相同、诉讼请求相同,属重复起诉。德兴市人民法院以原被告相同、案由相同再次受理立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属重复立案。2020年6月8日德兴市人民检察院向德兴市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准确审慎把握适用受理立案规定,审查查明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并作出相应的法律裁判。德兴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做出了相应复函,并于同年6月12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德兴某管理公司的起诉。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通过该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成功办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权威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