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兴市人民检察院对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饶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近日,德兴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以项某宝(另案已判决)为纠集者,以夏某坤(另案已判决)、徐某土(另案已判决)及被告人饶某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多次在德兴市区随意殴打他人,其中被告人饶某参与了两起:
1、2017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饶某与项某宝、夏某坤、徐某土、余某(另案处理)等人因项某宝与舒某某的矛盾,而持砍刀、棍等将舒某某打伤,经鉴定,舒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2、2017年12月9日晚,项某宝认为徐某1、徐某2、饶某某对其言语不敬,便对后者进行殴打,夏某坤和饶某也上前殴打。经鉴定,徐某1、徐某2的伤情为轻微伤。
一审宣判:被告人饶某犯寻衅滋事罪,依法认定为恶势力,从重处罚 ,综合自首、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判处被告人饶某有期徒刑7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