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0日上午,由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柴某某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一案开庭审理。
经审查查明:2018年3月底,被告人柴某某在明知婺源县系松材线虫病疫区的情况下,分两次购买来自婺源县梅林镇的枯死松木合计约7立方米,并将该松木与正规渠道购买松木混装,在未办理林木运输许可证和植物检疫证书的情况下,于凌晨时分销往非松材线虫病疫区的浙江省江山市两家木材加工厂。同年4月23日,林业执法人员例行检查时发现可疑松木遂取样,经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提取样品中确定携带有松材线虫。
德兴市检察院认为,柴某某违反《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等国家规定,非法调运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森林植物产品,有引起重大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庭,被告人柴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德兴市人民法院对德兴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予以认可并采纳了德兴市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当庭宣判被告人柴某某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松材线虫病被称为松树的“癌症”,对森林资源有重大危害。柴某某将携带松材线虫的木材运往非病疫区,会导致无疫情地区出现新疫情,破坏其多年的防治成效,造成重大损害。该案是德兴市首例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该案成功起诉和判决,填补了德兴市林业植物检疫史上因违法调运森林植物产品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刑事处罚空白,也给相关违法违规人员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