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正义网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指南>>检务须知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
时间:2020-08-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9、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逮捕决定申诉的权利

  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并附申辩理由。

  10、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11、核对笔录的权利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12、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3、获得赔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义务

  1、如实回答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2、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检察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德检动态   更多>>  
·“检察蓝”牵手“红领巾” 探秘“...
·传承红色基因 筑牢法治根基
·以法为礼 护航成长——德兴市人民...
·公益诉讼宣传周| 以检察力量守护...
·法润青春正当时 检爱同行筑未来
·以公益诉讼之力 守护“一江碧水”
  检察要闻   更多>>  
·最高检召开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
·最高检:以硬招实招一体推进学查...
·应勇会见斐济总检察长格兰汉姆·梁
·最高检党组会传达学习政法领导干...
·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落实和完善人...
·最高检调研组在陕西榆林调研
  媒体传真   更多>>  
·应勇会见越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黎明智
·习近平同美国总统特朗普通电话
·让红领巾在新时代更加鲜艳——习...
·“把历史视角、战略思维,都落实...
·习近平同俄罗斯总统普京会谈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

地址:江西省德兴市银城镇朝阳路73号

邮编:334200   电话:0793-7518702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