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正义网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指南>>检务须知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证人的权利、义务
时间:2020-08-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权利

  1、安全保障权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充分陈述权

  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3、核对笔录权

  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证件知悉权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5、侵权控告权

  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二)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

  德检动态   更多>>  
·以"督"促改 ,德兴检察开展整改”...
·检警携手培训 共筑未成年保护防线
·德兴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全面从严治...
·德兴市人民检察院开展“3·15”普...
·公开听证凝聚治理合力 公益诉讼清...
·两会看检察 |一图读懂2024年德兴...
  检察要闻   更多>>  
·最高检调研组在陕西榆林调研
·最高检党组第四轮巡视动员部署会召开
·最高检部署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
·最高检部署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
·最高检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
  媒体传真   更多>>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
·习近平将对越南、马来西亚、柬埔...
·习近平同印度总统穆尔穆就中印建...
·习近平会见国际工商界代表
·习近平在贵州考察时强调 坚持以高...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地址:江西省德兴市银城镇朝阳路73号

邮编:334200   电话:0793-7518702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