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检察须知
一、办理案件范围 1.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6.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对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查办和预防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 9.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对罪犯又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0.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11.其他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工作。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审查标准 1.应当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情形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2)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3)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2.可以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情形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1)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2)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3)过失犯罪的; (4)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5)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6)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7)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8)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9)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10)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11)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12)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理期限 1.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审,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 2. 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3. 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检察官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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