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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须知
时间:2020-08-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须知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案件范围

  (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的申诉;

  (四)不服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且经过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的申诉。

  二、申诉人范围

  (一)原案的当事人,具体指: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被告;

  (二)原案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具体指:当事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三)原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申诉。

  三、 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的材料

  (一)申诉书。申诉人递交的申诉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3.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

  申诉人不具备书写能力而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二)身份证明。身份证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对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三)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四、对下列申诉,人民检察院一般不再立案复查,直接答复申诉人

  (一)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作出决定的;

  (二)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复查作出决定;

  (三)申诉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法处理但仍坚持申诉,申诉人未提出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或者所提出的要求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

  (四)申诉人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或者申诉人反映的问题已经依法处理,申诉人明确表示接受处理意见,又以同一事由重新申诉的;

  (五)属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已经人民检察院依法复查,但限于客观条件,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仍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申诉人又不能提供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

  (六)案件已经两级人民法院立案复查,且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复查终结,申诉人没有提出新的充足理由的;

  (七)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检察院不再立案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八)申诉人反映的问题已过诉讼时效、或者反映1979年颁布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前的问题,已经做出结论,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无复查依据,申诉人仍要求重新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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